您的位置:顶格网 > 杂谈 > >正文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和处罚

摘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和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和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法律理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成立本罪的故意。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投放毒害性”物质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和设施或者向食物、饮水以及人群和各种足以引起不特定的人中毒而实施的投放各种具有毒害性的物质的行为。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它范围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具体指哪些物质,很难在法律条文中一一详细列举,因此这里没有具体规定。但掌握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毒害性物质足以能够造成公众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条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质传播而影响社会等,从而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等情况。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不特定”指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与可能造成的后果在行为时具有非确然性,“多数人”指实际受侵对象与潜在受侵对象在数量上具有多数性;生命、健康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之间是“或然”关系,且同时受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限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法律建议

首先,应当关注是否构成犯罪。可从以下方面重点论述:

1、主观方面不构成故意。犯罪嫌疑人喷洒农药“草甘膦”的目的是为了除草,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放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生长在“私有住宅”院内的蔬菜应当属于“私有住宅”主人所有。

2、客观方面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蔬菜位于犯罪嫌疑人的“私有住宅”院内,“私有住宅”不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任何人未经犯罪嫌疑人允许不得进入,犯罪嫌疑人喷洒农药“草甘膦”的行为不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

其次,在量刑辩护方面。可关注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等,争取缓刑。并关注是否构成自首。

关于农药“草甘膦”微毒的问题可以论述,但不是重点。另建议,可与检察院沟通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可以主动提供担保,愿意将损失先行支付至办案机关。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标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