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星泰利用担任山东省无棣县委副书记、县长,无棣县委书记,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山东省日照市委副书记、市长,日照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亿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星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刘星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刘星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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